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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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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取消水利工程建设丙级监理单位资质!水利部发布最新公告(2021年第9号)

8月12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明确: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不再受理丙级资质新申请事项。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两个专业资质调整为甲、乙两个等级。

乙级资质条件调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丙级资质条件。现有的丙级资质并入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具备甲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除下列情形外,水利部不再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届满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资质延期,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办理资质延期的不再另外换发乙级资质证书。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及以后届满的,应当按照当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延续资质,通过审批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丙级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打印的,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后颁发乙级资质证书。丙级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申请重新认定资质的,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此前,水利部发布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于2006年12月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2015年、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正。

现行《办法》共五章26条和3个附件。本次修正共修改22条,增加4条,合并2条,并对附件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进行细化、补充。修正后的《办法》共五章28条和3个附件。修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精简资质等级。将监理单位资质简化为甲、乙两级以及不分级资质,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2。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3。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监理单位甲级资质条件: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不少于3人。监理单位乙级和不分级资质条件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不少于1人。

二是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原则上集中办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和不分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三是细化资质条件。明确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等级。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凭证期限、监理业绩计算方法等进行补充说明。

四是完善资质延续、变更等要求。对监理单位未按时申请资质延续、未准予延续等情况下的从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补充监理单位变更事项,明确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监理单位重组、分立、合并后的资质认定及材料要求。

五是健全资质退出制度。建立资质注销机制,明确注销条件和申报要求。完善资质撤销机制,明确监理单位相应法律责任。

六是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提出要求。

七是强化违规行为惩处。针对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资质、未及时办理变更等违规行为,以及被撤销、吊销资质等情况,分别提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的措施。

八是对电子证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水利部在修正《办法》《规定》的同时,正在同步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拟于2021年内开展注册工作。

相关文章:《精简资质等级、调整业务范围!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延伸阅读

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停止受理以下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

1、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如下)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2、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3、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4、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6、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020年1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01

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改革后: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文件还提到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其中工程监理资质如下:

工程监理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02

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

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03

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

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04

其他

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

相关文章:《住建部:明日起,停止受理三级、丙级等60多项资质申请!新标准实施后实行换证!取消造价资质审批》

文件原文: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部决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丙级监理单位资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水利部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不再受理丙级资质新申请事项。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两个专业资质由原来的甲、乙、丙三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两个等级。乙级资质条件调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丙级资质条件;现有的丙级资质并入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具备甲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除下列情形外,水利部不再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1.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届满的,应当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甲级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届满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1〕228号)的要求申请资质延期,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办理资质延期的不再另外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2.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及以后届满的,应当按照当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延续资质,通过审批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3.丙级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打印的,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后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4.丙级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申请重新认定资质的,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三)水利部将继续加强对有关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强化不良行为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进一步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二、关于2021年行政许可工作的安排

(一)审批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的首次、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可在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下载);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和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5.本单位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1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监理工程师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退休人员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包含2021年7月至9月),其中年龄未满60周岁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年龄满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予以认定。

6.近三年内(2018年9月至2021年8月)承担的监理业绩。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以及业绩汇总表(需注明工程等级、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交1至5项材料;申请增加专业的,提交1、2、5项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提交1至6项材料。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后于11月8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1.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服务,精简申报程序,取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初审环节,调整为申请单位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单位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cn/)填报注册登记、资质、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

3.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4.现场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时,需提供监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凭证原件,以备核验。晋升资质等级的,还需交还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5.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水利部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含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试点实行告知承诺,正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63202526

(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平台技术支撑)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水利部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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