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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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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承担政采项目!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类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具体情形,其中8项涉及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如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规定了6项惩戒措施:一是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二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三是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四是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五是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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