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招标公告的发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办事处进行招标公告的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办事处在编制招标公告时,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同时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内容要全面,不得有缺项漏项;
(二)字句要简练,尽可能的压缩版面、字数;
(三)标点符号要正确,不得乱用误用标点符号;
(四)招标公告必须经过审核。
第四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办事处应将编制好的招标公告,发到公司专门的邮箱经总师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发布;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发布到公司的网站上。
第五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办事处应保持发布在报纸和网络上的招标公告的一致性,并且不得出现歧义。
第六条 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发布招标公告,由此造成的影响由招标公告发布者个人负责;出现此情况者,每次罚款100元。 |